對于創業者來講,如何正確的利用公司法中關于各種類型的公司形式的設置及制度限制變得尤為重要。我們創業者更應當在深圳公司注冊前,結合實際情況,認真權衡利弊,選擇適合自己的公司形式。希望本文能給我們的創業者提供些許的思路。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其具備的法人企業的一系列優點。首先,有限公司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有限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范圍是其所有的全部財產,不會涉及牽連到股東的個人財產;最后,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和多股東的公司相比,合伙企業的設立沒有公司制企業設立的繁瑣,且合伙人之間可以用于合作出資的籌碼更多,可以更好的吸收創業伙伴。比如管理經驗、技術優勢、人脈資源、客戶訂單等等都可以作為軟性資源投資,而這些軟性投資在設立公司制企業時不好評估入股、難以在財務報表中反映,但是在合伙企業里,卻很好解決,只要合伙人之間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就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是,合伙企業的缺點就是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且對外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個 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介于個體工商戶和一人制公司之間的組織形態。相比于個體工商戶而言,在市場上有更好的信譽保障;相比于公司制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最小最基本的經濟形態了,登記簡單,沒有嚴格的管理制約,經營和決策靈活,管理成本低。但是難以在市場中得到認同,特別是大的商品交易和商業談判場合,且以個人和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創業初期可以個體工商戶的形態經營,建立起技術和產品的內核,待技術或產品在市場上成熟時,再通過設立公司制企業來發展已有的商業模式。
以上就是關于我們在深圳公司注冊的創業道路上一些類型的利弊,具體選擇何種類型注冊公司創業就根據各位老板自身的實際情況而決定了。